雍正三年十二月,雍正帝决定以九十二条罪名逼迫年羹尧自尽。这一做法,不仅是清代其他皇帝的惯常手段,也是在历代中国帝王中常见的策略——通过罗列一大堆罪名来消除威胁的权臣或奸臣。类似的情况发生在康熙帝除掉鳌拜,嘉庆帝打压和珅时,都是同样的套路,通过罪名的堆砌来强化其政治决策的正当性。
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明代的皇帝处理政敌的方式,通常简单而直接。明代的皇帝在清算大臣时,往往不屑于编织复杂的罪名,而是直接指控谋反或谋逆,并以死刑为最终判决。明代的皇帝采取的方式可以说是“简单粗暴”,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一两项严重罪名迅速定罪,直接以死刑作为惩罚,而不必纠缠于罪名的细节。
在清朝的历史中,巧妙设罪、诛杀功臣的做法虽然普遍,但将罪名加诸其头并依此定罪、扼杀权臣心志,却成为清代处理朝中大臣时的显著特点。相比明代,清代的大案通常涉及复杂的罪名和狭窄的罪行范围,而明朝的大案则通常是罪名少但影响广泛,株连人数众多,且往往重在通过血腥清算震慑群臣。例如明初的胡惟庸案,朱元璋仅以“谋反”罪名定罪,最后直接废除了传统的丞相制度,改行学士内阁制,而这一案件的牵连人员多达二万三千人之多。再如蓝玉案,尽管罪名依旧是“谋逆”,但是连坐杀戮的对象达到了惊人的一万五千余人;至于明成祖亲自处决方孝孺,罪名虽然是“蛊惑皇帝”,但为了彻底灭绝方孝孺的家族,他不仅诛杀了方孝孺的九族,甚至还将方孝孺的学生一并处决。
展开剩余71%相比之下,尽管清代的皇帝在处理大臣问题时更倾向于复杂的罪名设定,但他们的杀戮手段和明代相比却显得“仁慈”许多。清朝皇帝往往通过“罗织”罪名来为自己清除潜在威胁提供正当理由。康熙帝在初期为清除鳌拜时,依靠二十四条罪名对苏克萨哈进行了严厉的清算,而对于鳌拜本人的处置,更是通过三十一条罪名来判定其罪行,旨在打压其威胁。
在清代的这些手段中,雍正帝无疑是最擅长通过罗织罪名来除去政敌的帝王之一。雍正帝在年羹尧案中,罗列了多达九十二条罪名,最终迫使年羹尧自尽。而另外一位权臣隆科多也未能逃脱其制裁,他同样被列出了四十一条罪名。雍正帝对待宗室亲王及朋党的做法也是如此,许多案件的背后,往往有数十条罪名作为掩饰。通过这些罪名,雍正不仅加强了对权臣的控制,还通过清除不忠的臣子来展示其绝对的皇权。
从这些罪名的数量和涉及的范围来看,明代皇帝更注重通过“连坐”和“株连”来震慑群臣,确保家族和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;而清代则更多通过丰富的罪名设定来构建严格的政治规则,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着特定的政治意图。更重要的是,清代的这种做法往往会让人产生“陷害”的疑虑,某些罪名虽然罗列繁多,却显得有些牵强附会,甚至有些纯粹是凭空捏造出来的。
尽管如此,清代的法律体系在当时是最为完善的,皇帝不能随意冤枉大臣,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才能定罪。这也使得皇帝想要铲除某位大臣时,往往需要通过“公正”的方式来掩饰其实际的意图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,雍正等帝王通常会将这些政治斗争交给内阁九卿,让他们参与讨论定罪,表面上看是为了解决司法公正问题,但实际上,很多时候这些议论与决策更多是为了迎合皇帝的意图,最终定罪过程往往缺乏真正的法律公正。
以年羹尧案为例,雍正之所以通过细致的罪名构建来杀年羹尧,最根本的目的并非仅仅是剿除这位权臣。通过这些罪名,雍正不仅向朝廷的权臣们传递了皇权至高无上的信息,还通过大规模的打击来强化自己的政治规则,并向天下宣示,任何触犯皇权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。这种做法的深层目的是为了让大臣们明白皇权的不可侵犯,从而创造一个更有利于雍正统治的局面。
到了乾隆帝时期,情况发生了微妙变化。乾隆帝个人追求功业,且时常以自己的喜好作为行事的标准,逐渐出现了为了推卸责任和个人兴趣而清除大臣的情况。例如,第一次金川战役中,由于乾隆帝的调度失误和指挥不当,战役前期遭遇了挫败,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,乾隆帝将军机大臣讷亲和张广泗作为替罪羊,导致讷亲最终被处决,尽管他在此役中的责任并不大。
乾隆之后,虽然皇帝仍偶尔清算大臣,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。大多数时候,只要大臣不触及皇权的底线,皇帝便不轻易动刀。和珅、肃顺之类的重臣,虽然也在皇帝的打击范围内,但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和权力,才最终遭受了不公的清算。因此,尽管清代的皇帝们并不总是用大刀阔斧的手段来对待大臣,但这些大臣的命运依然常常因为与皇权的关系而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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